【參與活動】障礙者大遊行-2014 視而不見 要尊嚴

活動

【11月8日(六)請跟著青平台的旗幟一起走】

障礙者大遊行-2014 視而不見 要尊嚴

集合地點:勞動部前廣場(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
集合時間:2014/11/08(六) 下午一點半

路線:延平北路(勞動部) → 南京西路 → 中山北路(經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教育部) → 凱達格蘭大道(總統府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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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資訊:
反歧視,要專法大隊【第一大隊】:聽語障
要就業,要自立大隊【第二大隊】:輪椅、視障
反歧視,去汙名大隊【第三大隊】:精障、各界民間團體
定額進用,要落實大隊【第四大隊】:三輪機車

【說明】
100年身心障礙者勞動力人數為19萬8,277人,非勞動力83萬8,165人,勞動力參與率為19.13%。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23.56%,高於女性的13.29%。失業人數為2萬4,492人,失業率為12.35%;男性失業率為12.52%,女性為11.97%。

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較一般民眾(58.54%)低39.41個百分點,而失業率則較民眾(4.45%)高近3倍。其中精神障礙者的勞參率15.59%,失業率20.43%,均顯示出問題的嚴重性。

調查分析身心障礙者有就業意願、但無法找到工作之主要原因,以「工作內容不合適」、「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體力無法勝任」為前3名。

工作對一個人來說,除了經濟收入外,還可以增加尊嚴和社會凝聚感,但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遭遇許多困難與歧視,也許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明白拒絕的情形,在法律的規範下,不敢明目張膽,但是卻用許多無關工作職掌,明顯不利於障礙者的篩選方式,或者不提供考試輔具,沒有提供障礙者公平之應考機會,形成間接歧視。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但是許多公家機關並未守法,如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數年來只加分不提供考場輔具及協助,或者各縣市教師徵選考試,亦不根據考生需求提供考場服務,有可能造成視障者或手部功能較弱的障礙者,完全無法作答或是無法完整作答,即使加分,亦無法與非身心障礙者公平競爭。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施行法,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具有國內法效力,然而第27條工作與就業規定:「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承認身心障礙者工作的權利;這包括在勞動市場中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以謀生的機會,以及對身心障礙者開放、包容及無障礙的工作環境。」。此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所有形式的就業歧視、推動獲得職業訓練、促進自雇就業機會,以及在工作場所中,除了其他規定之外,要求便利身心障礙者的合理措施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台灣在兩公約初次報告審查時,國際人權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特別提到:
1、 身心障礙者發現他/她們在許多方面處於被排斥或邊緣化的情況,工作權和就業狀況也是如此。
2、 專家建議,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7段,各層級的政府機關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確保並取得適當的就業機會,並應在其職業場域內給予協助以促進其融入或再融入於社會之中。

我們面臨障礙者特別是精神障礙者就業的困難及歧視,要求政府必須遵守人權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歧視有明確積極的政策。

主辦單位具體的要求:
1、要求回應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制定『身心障礙者反就業歧視法』

2、為落實權利公約,應檢視國內相關法令,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排除其就業機會,政府有責任及義務監督僱主改善無障礙空間,提供職務再設計、職務調整等措施,且確保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同等升遷機會及同工同酬之待遇。

3、公開身心障礙就業人口及就業服務受益人數等統計數據:勞動部(中央)、勞工/動局(縣市) 應每年於該部(局)網站上公布身心障礙就業相關人口數據,呈現各障別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成效。
 基本就業人口資料〔各障別人口數〕、〔已就業人口數(專職或兼職)〕、〔庇護性就業人口數〕、〔領取薪資〕‚ 當年度各類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分障礙類別的受益人數:〔就業適應〕、〔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職前準備〕、〔職業陶冶〕、〔就服個案管理〕,各障別各有多少人受益,歷年比較資料。

4、勞動部應全面檢視中央、地方及所屬機關,所有的甄試項目及內 容,建立違反就業歧視法律的樣態,杜絕障礙者進入職場的間接歧視。對於有就業歧視的企業,要求限期提出改善計畫。

5、 全面刪除履歷表裡與就業能力無相關的年齡、照片、性別、籍貫 等資訊欄位。

6、 勞動部應全面監督中央、地方與所屬機關及民間企業等職場環境,營造性別友善職場,避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行為,訂定反歧視相關政策。

7、所有勞動部所屬的職訓中心應全面無障礙,中央與地方政府主辦及委辦的職業訓練單位應普及無障礙,讓障礙者可以參加,而不是到機構開設的專班;拓展身心障礙者的訓練職類,同時也更有就業的可能性。政府應開發職種,例如從義務進用單位來看職種的需求,甚至由企業的罰款來訓練自己未來的員工。

8、就業環境的障礙也是身心障礙者就業受限的原因,要求辦公場所與工廠都納入無障礙規範。

9、職訓補教不應只限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才適用無障礙規範。

10、現有身心障礙者的定額進用員額,公私部門都以短期契約工或工讀生來雇用身心障礙者,造成障礙者長期被非典型雇用,薪資低且無法累積工作經驗,沒有晉升的機會;行政院應該檢討公部門身心障礙的定額進用狀況。禁止以定額進用的需求作為勞動契約的期限。

11、提高義務進用單位未進用之罰金為基本工資1.5倍,就業安定基金或其他行政資源應該促進環境改善、職種開發、職業訓練。

12、持續性工作支持輔導員,在就服員的密集就業支持之外,還提供 障礙者在工作場所的穩定就業的支持及諮詢機制,同時協助資方幫助障礙者解決問題穩定就業。

13、身心障礙創業補助門檻過高,既要創業又要有店面或者要有攤販證都是很困難的,需要更多的協助。

14、接納障礙者的個別性差異,發展多元就業模式,允許有彈性的工作時數、有彈性的薪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