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哲五】─「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哲學星期五】─「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2012 / 11 / 16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只要一個社會的死刑存在,那個社會就是贊成死刑,並賦予國家權力對其人民執行死刑。儘管我們知道司法判決會有疏失、可能造成冤獄,然後有人冤死,即使我們辯稱整個社會是開放的,對「死刑存廢」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理論上看來似乎針鋒相對,而現實上卻是不對稱,因為死刑目前還具體地存在於台灣社會裡,而整個社會也默許了死刑的存在。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本次很高興邀請到何澄輝先生來主持,並邀請謝煜偉教授主講,以及劉秉郎先生、中研院許家馨研究員,從不同觀點來爬梳死刑存廢的問題。
【時間】 2012年 11 月 16日 (五) 19:30 – 21:30
【地點】 Café Philo 慕哲咖啡館 地下沙龍
【地址】 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 6 號出口)
【主持】 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候選人
【主講】 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 劉秉郎│蘇案當事人
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主辦】 哲學星期五志工團、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青平台,慕哲社會企業
【策劃行政】廖健苡【海報設計】楊郁婷【開場主持】廖品嵐【錄音】丁宇徵、張劭翰、黃昭華【摘要】陳廷豪【攝影】林鼎盛、梁家瑜、楊依陵、Tina 【逐字稿】蕭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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