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滋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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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肥胖防治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同時擔任台灣肥胖症衛教防治學會理事長的廖國棟於今年7月起正積極醞釀立法中。該草案仿效菸害防制法裡「菸品健康捐」立法模式研擬針對加工食品、速食、醬料、麵包、蛋糕及含糖飲料等食物課徵「高糖飲食捐」。倘若食品飲料含糖率超過一定標準,即課以0.2至0.5%,稅收專款專用,預估1年可徵收10億元,作為肥胖防治之用。無獨有偶,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也於今年9月間連署提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在菸品中,增添菸品口味、氣味、著色的添加物,及可能致人誤認菸品對身體有益或具體特殊效用添加物,違法者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違法販賣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衛福部對立委相關修法表示「樂觀其成」,但暫不提出部版修法草案。

針對禁止加味菸的立法,採到了自由主義無法妥協的紅線。(取自民報)

姑且撇開倡議肥胖防制、禁止加味菸背後所隱藏龐大商機與利益糾葛不談,以上兩個晚近的立法動向,乍看之下乃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們為維護國民健康而努力。惟其中牽涉威權主義假健康之名復辟、立法蠶食公民自由的情形,令人憂心忡忡。

中 國國民黨總理孫文於《民權主義》第二講曾提及英國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彌勒(John Strart Mill)對自由的看法。孫文說:「英國有一個學者,叫做彌勒氏的,便說一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不是 自由。」倘若用孫文這個淺顯易懂的「真自由」理論來衡量上述立法動向,今日中國國民黨的徒子徒孫們,似乎已完全把孫總理教誨置諸腦後。詳言之,首先就擬針 對食品飲料含糖率課徵「飲食捐」而言,手搖杯珍奶要三分甜、五分甜還是正常?要檸檬香味的雪碧、還是葡萄口味的芬達?單點漢堡還是加上附有薯條的套餐?這 些消費者們每天生活裡面臨有關飲食的選擇,基本上並不會造成所謂侵犯他人自由的後果。既然如此,公權力機關肩負的任務在於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無偽劣成分摻 雜其中。至於選擇要吃些什麼、喝些什麼?高糖或低糖?高熱量或低熱量?在信奉自由主義、相信人民有自我判斷能力的國度裡,這些問題理應由消費者自行判斷、 自行選擇,國家權力理應沒有越俎代庖、介入置喙的餘地才是。

其次,針對禁止加味菸的立法,同樣也是 採到了自由主義無法妥協的紅線。提案修法的立委王育敏在國會自詡「兒少尖兵」,惟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意旨,鑑於未滿18歲之人身心發展尚 未健全、思慮未臻成熟緣故,國家基於「保護」目的,故以法律方式施予兒童及少年諸多名為保護措施之自由權限制,其中「禁止吸菸」即包括在內。申言之,吸菸 此一行為或嗜好本質上屬憲法上人民「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選擇自由,惟因為保護兒童與少年緣故,故例外地才以上開規定進行立法管制。由此觀之,任何人只 要脫離18歲保護範疇而進入負擔完全刑事責任年紀,即理應回歸自由權的常軌,吸菸行為除非造成干預他人權利結果,否則要不要吸菸?一天抽多少?原味還是薄 荷、巧克力或玫瑰?除非認為台灣人民即便脫離兒少年紀但心智判斷能力仍屬低落,仍要國家充當「保姆」繼續監護呵護至死,否則這些選擇理應由消費者自行抉擇 判斷,而非放任政府假借「健康」、「保護」之名,行蠶食公民自由權利之實。

彭明敏教授在《自由的滋 味》一書寫到「台灣人應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試問:若連自己偏愛的飲食、嗜好都無法自我決定,再崇高的政治理想也不過是沙灘城 堡、空中閣樓而已。總而言之,「滋味的自由」不過人權的小縮影,若無法堅決捍衛,由人宰割,公民自由終將蕩然無存矣!

本文作者: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羅承宗

文章來源:民報/專欄<滋味的自由>

發表時間: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