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運開場短講】2014-10-04 住宅供給是都市發展的基本元素
我們當追求的,首先當是個宜居的城市,
其次是能與其他城市、鄕村和諧共鳴的城市,
最終是能以本身的自明性推動人類文明進化到更好境界的城市。
做為一個這樣獨特自明的城市,比偉大的城市更重要。
演說人:李重志(青平台基金會副執行長)
住宅供給是都市發展的基本元素
一、常見的觀念謬誤
1.「有土斯有財」,錯!農業時代,土地生產財富;但工業時代,未必需要土地才能生產財富。2.「有土,反而沒財」,對工業生產而言,耗盡現金,只剩土地,自己沒財。就算自己有財(賣了部分,商品),卻使得其他人沒財,間接害到自己。3.「有財不必有土!」房地產,是一個有問題的投資標的,它會有盡頭、會泡沫、它是不勞而穫的,對整體經濟是沒有助益,但政府卻認為是火車頭。
二、都市,本來當是人去組成市集,而後形成都市
台灣其他都市的發展,近年來出現了一種現象:「管地不管人」。就土地而言,不論其財產權屬於公有或私有,也不論其管理權屬於中央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地方政府,在市府主導的都市計畫發展內,皆可納入,而後透過一連串的綿密協調,相互補正、引證、授權與取得授權,編織成一個上層牢不可破但基礎的合理性卻尚未檢證的發展藍圖,而最終指向「回饋市府」。是以,我們可以看到各地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單位念茲在茲的是經濟發展,增加市庫收入,甚至以財政專業背景入主都市發展,以種種容積放寬、移轉,稅捐、規費減免等獎勵措施,發揮創意,巧為調度,增加市庫現金收益。但對於人而言,則謹守本位原則,非設籍於此地者,非符合既定規矩者,不得為權利主張者,亦不得為福利給予關照對象。拉瓦克部落正是這樣的執政邏輯下的產物。
三、關於「實價課稅」
1. 談課稅,要先釐清稅目與結構?是「交易所得稅」?還是「財產持有稅」?不同的稅目性質不同不可以混為一談。
2. 談實價,何謂「實價」?「實價」(真實的價格)如何評定、定義?(其實無法解釋)。平均地權條例已有明文規定。
3. 財產稅的實價課稅就不需要討論,這是假議題。若只是想多課徵財產稅,調高稅率即可,跟稅基無關。
4.建議課稅於「交易所得」,而不著眼於「財產持有」。如此,高價地段內供低收戶賴以為生的老屋,只要無交易,便不會被課所得稅。
5.對「房屋交易所得」與「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兩稅合一,併入綜合所得稅。
6.「以稅抵稅(或費)」。已徵之土地增值稅可列為成本,即無修憲之必要。
7.一定期限內,自宅換屋退稅
我們當追求的,首先當是個宜居的城市,
其次是能與其他城市、鄕村和諧共鳴的城市,
最終是能以本身的自明性推動人類文明進化到更好境界的城市。
做為一個這樣獨特自明的城市,比偉大的城市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