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哲青頭殼】從「國有土地」到「黨有土地」的奇幻產權漂流:中廣板橋土地案回顧
民進黨執政時期,政府為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課題,法務部曾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先後於2002年9月13日及2005年10月1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由於當時朝小野大,使該草案屢受杯葛,遲遲無法排入審議。基於許多人質疑難道不當黨產取得條例未通過,中國國民黨之不當黨產是否即無法處理?因此行政院遂於2004年底成立律師團,對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黨產,主動提出告訴。希望追討當初所有權移轉有爭議,以及政府曾經撥經費補助,或委託購買之黨產,範圍包括在中廣名下之嘉義民雄、台北縣八里、板橋之土地,以及日治時代接收經營之19家戲院。其中,中廣公司位於板橋市民族段8筆土地,其現值超過10億元,市價約35億到40億元左右,若能變更為商業用地,更可上看60億元。
黨營事業中廣公司當年如何取得這塊黃金地皮呢?話說這8筆土地於1946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台灣郵政電信管理局一併辦竣囑託登記權屬為「國有」,管理機關原為為台管局。中廣公司於1980年12月函請台灣電信管理局辦理移轉「管理權」予該公司,經該局陳報電信總局依照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行政院相關令函令及附發之證明書,於1981年1月同意將管理權分割移轉予中廣公司,中廣公司遂逕於1981年6月向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公司管有,但土地產權屬仍為「中華民國」。管理權入手後,接著「進擊的中廣」更於1985年3月由行政院核准「作價轉帳」而取得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並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
從「國有土地」到「黨有土地」的奇幻產權漂流,儘管政府當年堅稱於法有據,依法辦理。但是倘若翻開六法全書,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國有土地的管理機關必須是行政機關,因此1981年6月變更管理機關為中廣公司,顯然已違反國有財產法,至於而1985年8月進一步變更為中廣公司所有原因為「作價轉讓」,然遍查所有土地移轉的登記原因及實務,都沒有「作價轉讓」原因,又根據「作價」的文意,似有對價支付,但有趣的是,中廣公司又根本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就取得這塊黃金地皮。換言之,這段從「國有土地」到「黨有土地」的奇幻產權漂流,不僅毫無法律效力,更是國庫通黨庫、淘空公產的犯罪例證。
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中國國民黨政府違法移轉土地給黨營事業的事證明確。然而從2004年底起算,本案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代表國家追討土地的交通部在一、二審都接連遭受敗訴判決。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於2007年3月認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而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高院更審。其後高等法院於2008年2月作成更一審判決,廢棄高等法院原判決,確認中華民國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亦即法院正式認證「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中廣公司長期據為己有之土地事實上屬於國有財產」。然而此勝訴判決經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又於2009年9月又廢棄原判決,第2次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11年9月高等法院於更二審仍認原告請求確認中華民國對系爭8筆土地之所有權存在,並本於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被上訴人所為不實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管理機關之變更登記,為有理由。然而此勝訴判決經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2012年4月又再次指摘高院判決「速斷」,第3次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13年4月高院於更三審仍認為系爭土地屬於國有,原告主張有理由。上訴戲碼再度上演,所幸最高法院此次終於不再堅持己見,於2014年8月駁回中廣公司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這場「中華民國」對「中國國民黨」的民事訴訟案法律爭點並不複雜,中廣公司自始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然而司法之路漫漫迢迢,一場訴訟打下來,纏訟近10年,甚至期間又遭逢2008年5月政權輪替,這塊原屬國產的土地才又回歸全民所有。就政府以訴訟追討黨產的嘗試而言,本案誠屬具有歷史性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就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上而言,法院基本上仍偏重在民法及相關法條條文中推敲打轉,而未體察到憲法法理乃至於背後所寓含之轉型正義問題,這點相當可惜,也同時凸顯了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官養成教育裡迄轉型正義法學的認識不足。對於民主轉型尚在進行中的台灣而言,這塊尚屬陌生的研究領域,值得法界先進持續開拓深耕。
照片來源:Wei-Te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