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加拿大取經:從多倫多社區住宅參與式預算反思「城市權」的實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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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許多由政治人物帶頭推動的參與式預算,多倫多社區住宅的案例則是結合住戶對於預算分配參與的要求以及TCH行政人員的倡議。1990年代,政府對於社會住宅的預算縮減,因此當資源越來越少,生活環境愈來愈糟,居民在莫可奈何之下只能求每一分錢都花在刀口上,因此愈來愈在意公宅主管機關是如何編列預算,希望能夠實質參與決策過程。在2001年,時任TCH的執行長動身南下參加打著「Another world is possible!」熱血口號的「世界社會論壇」(World Social Forum),由於是辦在參與式預算的誕生地─巴西愉港市,參與式預算當然在論壇中被廣泛討論,這個想法也被執行長帶回加拿大。對於TCH來說,結合公民審議的一種預算編列制度正好能夠滿足住戶想要參與的需求,也能夠讓行政人員更了解不同背景的住戶在社區生活上所面臨到的問題;再者,TCH也希望透過公共討論作為培力弱勢者為自己發聲的手段,並且透過參與式預算凝聚社區意識、培養社區領袖;同時,公眾參與部份預算的決策過程也能夠強化公共決策的正當性;所以在世界社會論壇結束幾個月之後,他們便著手導入北美洲第一次大型的參與式預算實驗。
圖三 多倫多社區住宅參與式預算工作坊的傳單(取自TCH的網站)
然而,長期涉入與觀察多倫多社會住宅案例的「參與式預算計劃」(The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PBP)執行長勒能(Josh Lerner)在其2006年的文章指出,公民參與的實際狀況並不總是平等且具有代表性的,雖然主持人(facilitator)利用審議的精神及技術想要降低公共討論的門檻,但是他還是觀察到許多弱勢民眾仍然因為語言使用上的限制而難以更深入地、更平等地參與。這樣的限制並不是說審議的技術不重要,而是彰顯了社會、經濟、文化資本上的不平等是遠大於審議民主式的討論所能即時弭平的差異,因而有賴更長期、更全面性的培力。
湯瑪士小姐(Bernadette Thomas)受邀到今年的北美參與式預算年會,從住戶的觀點分享她作為社區領袖長期參加參與式預算的心得。她說,她總是問自己這個問題:「如果你住一個生活環境相當糟糕的社區,你會想邀請你朋友來家裡坐坐嗎?」這個問題不只激勵她投入參與式預算,也進一步擔任住戶與TCH工作人員之間的橋樑,同時,這個問題也是她邀請鄰居來共襄盛舉的起手式。社會住宅或許永遠無法像豪宅一樣金碧輝煌,但是社區門面的乾淨整潔、基礎設施的健全、公共區域的安全應該是生活合理的需求,TCH作為房東,尤其面對這些弱勢民眾,更應該要保障他們不會成為次等市民,而這也帶出倡議「城市權」的重要性。
「城市權」與公民參與
什麼是「城市權」?根據地理學者徐進鈺(2011)的描述,「一是居住與使用都市的權利,享受都市的服務與利益,並且改造都市使其合用;二是參與都市的權利,可以參與管理都市與社區,要求決策的透明化。」此一概念出自法國都市研究者列斐伏爾(Henry Lefebvre)於1968年出版的《城市權》同名書(Le Droit à la ville)。美國著名社會科學家哈維(David Harvey)主張,「城市權」的重點在於它是遠遠超過我們獲取城市資源的個人權利,是所有居住在城市的人們運用集體力量一同改變、重塑或創造城市生活的集體權利,是我們先前所忽略的一種人權、一種共享的自由。「城市權」不只在2002年的世界社會論壇上廣受討論,也蔚為一股運動,目前聯合國人居署(UN-Habitat)與教科文組織(UNESCO)也結合國際社會正在進一步將之法條化。
圖四 列斐伏爾(取自《蘋果日報》【地理眼】地理上的今天-列斐伏爾誕辰http://goo.gl/YLvaSV)
說到底,城市的成形基本上就是一個集體勞動的成果。徐進鈺教授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指出:「歷來所有的城市,是把其他地方或其他階層所生產出來的剩餘,轉移到一個地方,被這個地方所使用,甚至占用」,因此都市居民積極參與都市發展的審議、決定公共支出的優先順序是本身就具有正當性;而「在市民受到文化、政治與經濟、資本體系下所導致的壓迫與歧視不正義的對待」的時候,黃子倫老師(2016)提醒我們,倡議城市權的重要性正是「使得市民〔以他們所擁有的〕城市權利去奪回屬於他們的正義城市(justice city)」,從而使每一位市民都能夠擁有正義公平且充分發展的機會。回到加拿大的案例,湯瑪士小姐以及其他許許多多居住在多倫多社會住宅的住戶對於公宅社區環境完善化的需求是必須被重視的,而參與式預算機制只是實踐城市權的第一步。
對臺灣參與式預算的期許
從柯文哲市長在2014年市長選舉期間首次提及「參與式預算」的政策開始,兩年之間,參與式預算已經獲得不少政治人物與公部門的支持,並且也已經或預計在臺灣各地開展,著實是開放政府以及深化臺灣民主的契機,值得期待。然而目前臺灣的參與式預算大多還在實驗階段,執行團隊也正努力地找到實作的最佳方程式,在此狀態下若希望參與式預算能在全臺各地遍地開花,政策前置期的完整規劃與研究反而是更為重要的!假設在倉促之中因為人才培育的不足、制度設計的缺失而使得參與式預算無法真正落實培力弱勢民眾的宗旨,那麼臺灣的案例頂多就是再度印證參與式預算的模糊性,更遑論「城市權」的落實與否。
北美參與式預算年會席間,湯瑪士小姐與我分享她多年作為住戶領袖帶領大家投入參與式預算的感想,她說:「永遠要認知到每個人的機會成本!」生活不是這麼簡單,每個人的生活當中都有他們所必須處理的問題,因此投入公眾事務與社區居民共同擘劃城市發展願景固然是「城市權」的行使,但是對於弱勢民眾而言,他們來參加公眾事務所耗費的機會成本是比一般人更大的,因此當他們願意現身,政府以及執行團隊應該心存感謝,努力透過參與式預算的制度實踐,傾聽弱勢民眾的聲音,藉由公民參與的過程,實質地翻轉弱勢,集體擘劃符合社會公義的城市發展願景!
參考資料
Harvey, David. 2008. “The Right to the City.” New Left Review (53):23–40.
Lerner, Josh. 2006. “Let The People Decide: Transformative Community Development Through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in Canada.” Shelterforce, July 22. Retrieved June 17, 2016 (http://nhi.org/online/issues/146/canadianbudgeting.html).
Lerner, Josh. 2014. “Toronto Community Housing: Fame Design in Less Fertile Soils.” Pp. 149–71 in Making Democracy Fun: How Game Design Can Empower Citizens and Transform Polit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Toronto Community Housing. n.d. “About Us.” Toronto Community Housing. Retrieved June 17, 2016 (https://www.torontohousing.ca/About).
Toronto Community Housing. n.d. “Participatory Budgeting.”Toronto Community Housing. Retrieved June 17, 2016 (https://www.torontohousing.ca/pb).
徐進鈺,2011,〈市民城市權論述的建構:找回城市的使用價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81:469-476。
黃子倫,2016,〈城市權爭取—臺中市市民組織在地行動〉。《城市學學刊》,7(1): 33-65。
蘇彩足、孫煒、蔡馨芳、陳思穎、廖唯傑,2015,《政府實施參與式預算之可行性評估》,國家發展委員會。(http://www.tpgrc.org.tw/img/upload/20150914001.pdf)
本文作者:許晏庭(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生、青平台特約撰稿人)
系列文章:
第四屆北美參與式預算國際年會紀實 http://newtalk.tw/opinion/view/3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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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作者:Caroline ALEXAND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