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稷專欄】學費很貴的幾堂金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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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未落實反洗錢規定遭美國重罰、一銀提款機系統遭入侵被大量盜領、中信金股權陷入財團間的爭奪,這些都是代價很高的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寶貴課程!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政府指控,與巴拿馬分行間有多筆可疑交易,違反美國反洗錢規定。兆豐銀防洗錢措施不足,法令遵循有缺失,最後不得不接受高達一.八億美元罰金。
中信金股權則陷入財團爭奪。鑒機公司買進三十八萬張中信金股票,已位居前五大股東,有機會取得董監席次。鑒機主要股東為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等人。潤泰轉投資公司潤成擁有南山人壽經營權,南山則持有二.三七%中信股票。倘若鑒機公司成功取得中信金控制力,中信金與南山人壽未來是否合組金控,也頗受金融界關心。

金融業的行業特性為吸收不特定大眾資金,《金控法》、《銀行法》、《保險法》及《證交法》等法令的作用便在於保護廣大存戶與保戶的資金能有良好管理。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落實公司治理,便是金融業穩健經營保障金融秩序的基礎。

我國金融業屢因家族與財團等特殊文化,關係人交易頻繁,甚至因爭奪經營權而不當使用大眾資源,損害大眾與股東權益。經營不善、惡性掏空,發生擠兌、遭到接管,為金融安定賠付大量納稅人資金以填平虧損的案例更歷歷在目。兆豐金屬民營化兼有公股性質的銀行,高額罰款形同全民埋單。

健全董事會功能、強化財會、內控、內稽制度都是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金融監理則是發揮外部的監督機制,防範舞弊或經營階層的專擅。而經由公開市場買進股權,甚至發動併購爭取公司經營權,這種市場競爭能讓擁有經營權的公司派股東,致力於公司經營以爭取股東青睞,否則在下次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將出現經營權輪替。

但金融業所管理的大眾資金並不允許參與股權爭奪。金融業若因投資需要買入股票,被限縮為「純財務性」投資,就是為了避免捲入經營權爭奪,影響公司經營;否則不但會產生利益衝突,更將增加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規定,保險公司購買公司股票,但無法行使董監投票權、亦不能擔任董監或指派經理人,且持有股數不能超過實收資本額一○%的股權。

《金控法》第十六條更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五%,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中信金的股權爭奪戰中,鑒機與南山是否屬同一關係人?持股是否要向金管會申報核准?這些問題都要好好釐清,以免影響金融安全與穩定。

照片來源:Kenny Ainswor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