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稷專欄】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
兆豐商銀遭美國裁罰與樂陞被公開收購卻違約,兩個事件都讓投資人熱烈討論獨立董事是否能保護股東權益。健全董事會、落實公司治理,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最近獨立董事角色受到熱議。兆豐國際商銀因洗錢防治不力、內控不佳,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裁罰,行政院督導小組請投資人保護中心發函兆豐金控獨立董事,提醒依法行使監察人職權,查明釐清,必要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其二,樂陞科技大股東日商百尺竿頭數位娛樂公司,宣布公開市場收購,卻付不出錢產生違約交割,投資人權益受損。獨立董事如何監督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值得深入思考!
獨立董事有何功能?公司治理中扮演什麼角色?健全公司治理設置獨董,對公司事務獨立判斷,提供客觀意見,監督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二授權主管機關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等,強制設置獨立董事。金融業牽涉大眾資金,被金管會要求設置獨立董事,非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因涉及投資人權益保障,亦被要求設置。
《證交法》強調獨立性與專業性,希望獨董發揮功能,監督公司運作,應具專業知識,限制持股及兼職,執行業務保持獨立,不得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獨董必須是公司外部且非公司關聯往來者,非一定持股比例大股東,非公司內部任職,非公司關係人。
《企業併購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審議併購交易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為例,該公司三位獨董審議公開收購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獨董的意見是否正確,投資人可深入檢視。
立法意旨良善,實際運作仍有待健全。家族企業文化使然,上市公司雖然形式上股本大眾化,許多公司家族色彩仍然濃厚。管理公眾資金,原屬社會資產的金融機構,被家族長期控制亦非特例。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的經理人是否配合獨立董事行使職權,運作上常見難處,畢竟經理人薪資、考績、獎金與升遷,都掌握在擁有控制股權的大股東家族手中;獨立董事為求續任,甚至也不敢得罪大股東。
若董事會先天結構不健全,獨董制衡的後天機制也失靈,董事會決策易淪於一言堂,甚至偏重家族利益,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無置喙餘地,公司治理失靈。國內幾個大集團樓起樓塌案例顯示,大股東最後仍是公司治理失靈的受害者。追求永續經營,大股東要有去家族化的改革決心,畢竟健全公司治理才是企業長遠之道。
照片來源:me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