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稷專欄】彰銀、合庫改選 誰有資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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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結構脆弱,卻管理大眾資金,又先天存在系統性風險,銀行業有這三大特殊性。誰能擔任董事?誰能擁有經營權?除了靠徵求委託書,更要瞭解金融的道理。

彰銀、合庫金控同日改選董事,政府單位、公營行庫、民營金控、農漁會、地方有力人士……各路人馬競相角逐。股東會外,爭訟盈庭、運作輿論並爭取委託書。金融業有何特殊性得以引起各方覬覦? 

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以獲得收益,銀行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其管理資金不但遠較一般企業龐大,且資金都非經營者自身所有。這是第一個特殊性。

銀行資本結構脆弱是第二個特殊性。銀行支付存款利息,從事風險性投資,但只要資產跌價、投資虧損或市價減損時,就算資產仍未處分,也會透過資產評價而出現未實現損失,成為股東權益減項。

以彰銀二○一六年底財務資訊為例,資產兩兆五二億,負債一兆八六七六億。負債中超過八成為存款及匯款,金融資產絕大部分以負債方式由市場上取得大眾存款,以及央行、郵儲、公庫與金融同業資金。股東權益僅一三七五億元,股本只有八九六億,股本連資產五%都不到。

存在系統性風險是銀行業第三個特殊性。單一機構或許符合資本適足要求,但任何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都容易引發整體金融危機,演變為系統性危機。金融資產價值也將因此大幅減損而危及財務。

若系統性風險發生,一家資產二兆餘億的銀行,只要出現七%的資產價值減損,原本一三七五億的股東權益即刻轉為負數,僅就出資額負責的股東無法承擔資產跌價損失,銀行本身也失去清償能力。

銀行法規定,資本適足率(BIS ratio)不得低於八%,銀行以自有資本淨額除以其風險性資產總額必須超過該比例。目的在於規範金融機構不能操作過多風險資產,確保銀行經營安全與財務健全。

財務不健全,一旦發生擠兌,出現經營危機,最後都由大眾資金出面接管,形同社會大眾承擔苦果。

有別於一般上市公司偏向股東權益保障,金融業公司治理更強調資金提供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

考慮到銀行股權結構脆弱卻管理龐大資金,且先天存在系統性風險,金融業受到高度管制,並受金融監理高度要求,負責人資格也受到規範。經營農產運銷者不一定就有經營金融機構資格,金管會應有把關責任。

二○○五年台新出資三六五億元取得彰銀二二.五%股權,成為最大股東,但要再取得經營權,就看其他股東是否支持。單方股東權益無法凌駕其他股東權益,政府單位能不能依雙方承諾,協助一方取得董事甚至經營權?就看政府重視對單一股東的承諾,還是對公眾利益的責任。

照片來源:Dal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