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稅改才公平(七):加速促成反避稅條款,讓「假外資」假不了(系列文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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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始於前行政院林全院長任內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由財政部於去年九月一日林全院長卸任前夕公布,雖然草案公布後引發眾多爭議,但最後仍於今年一月十八日在立法院臨時會中三讀通過。

行政院最初推動這場稅改的主要緣由,在於解決所得稅制存在內外資稅負差距過大引發假外資的問題,因此,兩稅合一以及股利課稅的改制自始便為此次稅改研議的重點。儘管最後財政部透過修改多項稅法內容而將此次稅改定調為使全民獲益的全民稅改,但仍不斷遭致圖利富人、甚至是「劫貧濟富」的批評。

為了回應外界的質疑,財政部曾多次發新聞稿澄清,一再強調這是個「全面性、整體性」的稅改。去年十月初,行政院將稅改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時,蔡英文總統亦親上火線說明「稅改要看整體,不能只看一部分」。 由此看來,民進黨政府也認同「整體性」是稅制改革過程中必須堅守的一個重要價值。

確實, 一場稅制改革要能成功並且持久,須以全面性的思維與整體性的考量作為基石。但是,什麼叫做稅改的「整體性考量」?

我們會陸續刊載由青平台研究員蘇慧君所撰寫的相關系列文章,分別就不同角度探討進行稅制改革時應該注意的問題,藉此逐漸勾勒出稅改「整體性考量」所需涵蓋的角度和整體輪廓,以期賦予「稅改要看整體,不能只看一部分」一個較為深刻的詮釋,供關心台灣租稅制度的年輕朋友參考。

青平台期許,面對台灣稅改的龐雜,如何將攸關的基本知識和回應諸多面向意見的觀點逐一爬梳,為台灣公民社會面對複雜的公共政策和社會改革,有更為理性思辨和政策討論的知識基礎


文:蘇慧君(青平台基金會研究員)

不算意外的是,台灣政府在追隨國際反避稅浪潮上慢了一步,台灣今年甚至於外國民間組織租稅正義聯盟(Tax Justice Network)評比的全球「金融隱匿指數」排行榜中榜上有名。所幸在各方警鈴大響後,政府開始有所行動。目前已有數個法案及相關規定出爐,待各項條件到位,便能開始有效防止海外避稅的機制。目前主要的相關規定有五。

第一,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中有關稅捐洗錢罪的規定

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已於2017年6月上路實施。新法將逃漏稅行為納入洗錢罪之前置犯罪。在洗錢防制法修法之前,若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以詐術或不當方法逃漏稅等罪,只會被追究各該條文相關的刑事責任;而在《洗錢防制法》實施之後,若在手段上涉及掩飾或隱匿逃漏稅的所得,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構成洗錢罪,須面對相關刑罰、甚至財產的沒收。由於降低了構成洗錢前置罪的門檻,未來對於以不當方法透過海外避稅的企圖當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

第二,新修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於2017年5月修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要求銀行執行客戶盡職審查,除了新開戶的客戶為適用對象外,也包含了對全部既有的OBU客戶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過去,許多人利用境外金融中心的隱蔽性進行逃漏稅。未來,在OBU開戶必須揭露真實身分的規定下,利用境外金融中心做帳及逃漏稅的可能性應會大減。

此外,金管會於2017年12月廢止了自2005年中以來要求稅務局在調閱OBU帳戶前必須先經金管會同意的規定。 現在稅務單位只要經財政部核准就可以向銀行調閱任何一個OBU帳戶的資料,不再需要逐案報經金管會同意。換句話說,稅務單位已擁有調閱OBU帳戶資料的權力。

第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俗稱台灣版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或肥咖條款

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6日發布施行,預計2019年起金融機構須定期申報外國稅務居民帳戶,到了2020年9月將開始與其他國家進行資訊交換。雖然CRS規範應申報的為非本國稅務居民的帳戶,但未來與其他國家進行資訊交換後,國人的海外帳戶資訊將會被交換回台,海外資產及海外所得將難以隱匿。利用境外避稅的管道將被大幅縮減。

第四,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的修正

這兩個法條建立了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以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的制度。過去,台商經常透過境外公司避稅,未來只要實際管理處所在本國的企業比照本國企業繳稅。反避稅條款早已於2016年7月修正通過,但遲至今日尚未生效。

主要原因在於,要實施該修正條文還差臨門一腳。由於財政部考量實施反避稅措施恐影響台商在中國的布局、以及可使台商避免雙重課稅的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等原因,當時在修正所得稅法時,授權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第五,《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簡稱兩岸租稅協議,已於2016年簽署,但尚未生效。最主要問題就在於,兩岸租稅協議要能生效必須有更高的法源基礎。但由於兩岸協議事涉敏感的政治議題,多年來相關草案面臨爭議不斷。不過,在2016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時,其實也被列為優先審議法案,但最後卻因審查程序意見不同而遭擱置。最新的草案有六個版本,目前仍躺在立法院靜待審查通過。

在認識了這些反海外避稅的相關法規後,讓我們回頭思考假外資的議題。

在舊有稅制下,對於股利所得,假外資只要繳20%的所得稅,但是如果讓反避稅制度生效,即使透過海外租稅天堂設立公司轉化成假外資,但按照實際管理處所,及受控外國公司的反避稅條款相關規定;前者發放之股利將視為境內來源所得,與內資同樣必須適用綜所稅累進稅率;後者則視轉投資公司所在地,其盈餘就算不發放,最後也會受制於國內的綜所稅法。如此一來,所謂假外資與內資不同稅的問題便不復存在。

全民稅改於今年1月在立法院通過,而綜觀前述的各項規定,除了最後一項,皆已於稅法修正前即已到位。如果當初政府真的有意防堵假外資,應該做的是加快腳步促成反避稅條款的實施,讓假外資想假也假不了,如此一來,便沒有假外資與內資稅負不公平的問題。

子彈既都上膛了,為何不發?究竟是不知要發,還是選擇不發,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政府當初堅持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的改革,只是為假外資在國際反避稅的浪頭上,鋪設了一條回家的坦途。

照片來源:Dennis Skley